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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上海好**有限公司,宝鸡市**有限公司天下汇隆泰电子广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诉被告上海好*有限公司,宝鸡市*有限公司天下汇隆泰电子广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第一被告地址变更,致使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申请撤诉,待后重新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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