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公司)与被告邓*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盟*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盟*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盟*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其余275元退还原告盟*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限公司与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曹**、李*与神木县**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严河与王**、西安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榕树歌城与中国音**管理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深圳市**限公司与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限公司与陕西客又多**限公司、陕西客又多**限公司西安和平村第二分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限公司韩森路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易**有限公司长缨路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