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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限公司与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与被告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深圳市*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负担,其余275元,退还原告深圳市*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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