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与被告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深圳市*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负担,其余275元,退还原告深圳市*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