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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