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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