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易*有限公司长缨路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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