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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易**有限公司长缨路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易*有限公司长缨路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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