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丽*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