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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限公司与陕西丽**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丽*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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