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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鹤山**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董*因与被申诉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董*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广东*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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