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董*因与被申诉人鹤山丽得电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董*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广东*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