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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经营公司MbH诉美国罗**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维*经营公司mbH(简称维*经营公司)诉被告美国罗*有限公司(简称罗*公司)、北京中*限公司(简称中*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维*经营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公司、中*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维*经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维*经营公司mbH撤回对被告美国罗*有限公司、北京中*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七十二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六千九百三十六元,由原告维*经营公司mbH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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