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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有利与被告青海日报社、被告中**海省委员会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有利与被告青海日报社、被告中*海**员会(以下简称农*海省委)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有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农*海省委的委托代理人武宁、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有利诉称,其长期从事区域经济研究工作,经过对从青海东部到甘肃中部经济布局条件的长期深入研究,认为从国家经济布局的层面上,应当考虑设立“兰州-西宁经济区”。2006年11月6日其在《兰州日报》公开发表了《析兰州-西宁经济带》一文,阐述了兰西经济带的内涵优势及建设兰西经济带的意义。在2009年7月23日《兰州日报》上,发表《如何使兰州-西宁经济区成为新“西三角”》,正式全面论述了兰州-西宁经济区内涵范围,分析论述了兰州-西宁经济区的区位优势,设立兰州-西宁经济区的重大意义,该文的公开发表,标志着贺有利关于“兰州-西宁经济区”的区域经济布局研究成果的成熟。为了推动该研究成果被相关国家机关重视,纳入国家发展布局的战略规划,贺有利先后两次上书国家发改委,在其研究成果的支撑及数次上书建议下,“兰州-西宁经济区”被列入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明确指出:推动兰州-西宁经济区加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然而,2011年3月25日青海日报社在《青海日报》上刊登报道《农*海省委提出的兰州-西宁经济区被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称“兰州-西宁经济区”是农*海省委提出的,剽窃贺有利作品的核心观点,侵害原告作品的署名权,侵犯原告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青海日报》发表重要声明,更正不实的侵权报道;同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0.01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全部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青海日报社辩称,贺有利对青海日报社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青海日报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被诉侵权文章未引用贺有利已发表文章,未提及其文章的核心思想,3月25日文章属时事新闻,是报道已客观发生的事实,贺有利仅主张署名权被侵权,没有法律依据,青海日报社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贺有利的诉讼请求。

被告农*海省委辩称:依据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贺有利提出“兰州-西宁经济区”的提出权不属于著作权法的四项人身权利之一,亦不属于著作权法的其他财产权利,此外,知识产权是法定的的权利,提出权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所以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依据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原理。“兰州-西宁经济区”的提法仅为一个创意或构想,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对“兰州-西宁经济区”进行探讨的文章、著作等具有独创性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公有信息、客观的事实素材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贺有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农*海省委没有剽窃贺有利已发表的文章,也没有侵犯其著作权,2011年3月25日《青海日报》上刊登的农*海省委供稿的新闻报道中不存在侵权事实,贺有利的各项主张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贺有利向法院提交了以下三类证据:

一是证明贺*的作品是在报纸上发表以及两次上书国家发改委的事实,其中2009年7月23《兰州日报》刊登的贺*署名文章《如何使兰州-西宁经济区成为新“西三角”》是被侵权的作品。包括:

证据1、2003年3月9日《兰州日报》刊登署名文章《析黄河上游多民族经济开发区》;

证据2、2006年11月6日《兰州日报》刊登署名文章《析兰州-西宁经济带》;

证据3、2009年7月23日《兰州日报》刊登署名文章《如何使兰州-西宁经济区成为新“西三角”》;

证据4、2009年7月9日《西部商报》记者郭*、任*报道《我省学者上书:设“兰州西宁经济区”》;

证据5、2010年7月16日《甘肃经济日报》记者陈*报道《我省专家建议发改委构建兰西经济区及格尔木循环经济区》;

证据6、2011年4月6日《兰州日报》记者张*报道《建设兰西经济区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

二是证明率先提出并研究兰州--西宁经济区理论的是贺有利。

证据7、甘肃省科技查新检索咨询中心《科技查新报告》。

三是证明两被告实施侵权的证据材料,其中证据8是侵权文章、证据9-10证明在兰州-西宁经济区的观点上农*海省委是前后矛盾的,农*海省委所说不属实。包括:

8、2011年3月25日《青海日报》上刊登《农*海省委提出的兰州-西宁经济区被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

9、2010年10月18日《青海日报》民主与法制第五版议政建言;

10、2011年3月3号出版的第9期《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葛*报道《“西三角”构想》;

被告青海日报社对原告贺有利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侵权事实;证据4-6系间接证据,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且认为贺有利上书发改委与本案无关;证据7查新报告查询的仅是公开发表文章,不涉及未公开的文章,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证据8被诉侵权文章是时事新闻,而贺有利所主张的核心观点是否受法律保护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故对此证据不予认可;证据9-10,是贺有利针对另一被告的证据,故不予质证。

被告农*海省委对原告贺有利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仅证明贺有利对兰西经济区进行了研究,与本案无关联,贺有利也未指出其文章的何处、何*被侵权;对证据4-6证明力有异议,认为未提交发改委证实已收到贺有利上书的证据;对证据7的证明力有异议,认为查新报告的结论本身就是由两部分组成,有多名学者关注兰西经济区研究,兰西经济区是概念,不能证明是贺有利独家率先提出的;对证据8-10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贺有利以证据9-10证明诚实性问题也与本案无关。

被告青海日报社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被告农工党就证明贺有利主张其率先提出的“兰州-西宁经济区”观点不能成立,未构成侵权提交以下证据:

1、国*改委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37号提案的答复;

2、农*海省委文件农青(2010)03报送《关于规划建***经济区的建议》的报告;

3、青*办公厅文件青办发(2010)15号文件;

4、给贺有利的回函:《关于推动兰州西宁经济区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几点说明》;

5、新闻报道稿件《农*海省委提出的兰州—西宁经济区被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

原告贺有利对被告农*海省委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不是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对证据2-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力有异议,回函是认可兰州-西宁经济区观点是由贺有利率先提出。

被告青海日报社对被告农*海省委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均无异议。

基于双方当事人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贺有利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鉴于两被告对证据1-3、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两被告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本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综合判定贺有利诉称的剽窃是否成立等相关问题;证据4-6是关于媒体对贺有利的报道,证据9是媒体对农工党报道,证据10是媒体对个人的报道,与本案事实并无直接关联;证据7因两被告对其证明力有异议,该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贺有利的相关主张,但确与本案诉辩事由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本院对被告农*海省委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对于证据1,因贺有利对证据的提出时间有异议,不予质证,本院在此亦不作认定;鉴于贺有利和被告青海日报社均对证据2-5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虽然被告青海日报社对其证明力不持异议,但贺有利对此有异议,本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综合判定贺有利诉称的剽窃是否成立等相关问题。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3年3月9日原告贺有利在《兰州日报》刊登署名文章《析黄河上游多民族经济开发区》,2006年11月6日在该报刊登了署名文章《析兰州-西宁经济带》,2009年7月23日贺有利还在《兰州日报》上刊登了署名文章《如何使兰州-西宁经济区成为新“西三角”》。2011年3月25日,青海日报社依据农*海省委提供的稿件,由记者毛*在《青海日报》上刊登报道——《农*海省委提出的兰州-西宁经济区被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原告贺有利认为该报道中所称的“农*海省委提出的兰州—西宁经济区”,侵犯了其《如何使兰州-西宁经济区成为新“西三角”》一文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两被告是否剽窃了原告作品的“兰州—西宁经济区”核心观点?二、两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两被告是否剽窃了原告作品的“兰州—西宁经济区”核心观点?本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本案中原告仅就文章的核心观点主张权利,而原告文章中所体现的“兰州—西宁经济区”的观点是全文的主题思想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脱离了作品的“兰州—西宁经济区”,正如贺有利提交《查新报告》所述,是一个概念,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贺有利主张2011年3月25日的报道剽窃“兰州—西宁经济区”核心观点,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禁止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这里的剽窃,一般是指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作品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剽窃,可以根据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并标明了出处,是否使用了他人思想表达形式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以及使用他人作品的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被诉侵权文章是一篇新闻报道,并非探讨兰西经济区内涵范围以及分析论述兰西经济区区位优势等的文章,贺有利并未主张侵权文章与其作品有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部分,因此被诉侵权文章在文章内容、结构等方面不存在抄袭,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剽窃。

关于焦点二两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改编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指作者表明自己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农工民主党作为参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之一,就是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者其他形式,向中*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农*海省委可以通过调研,就设立“兰州-西宁经济区”形成提案,同时可以就该提案的形成、提出以及处理结果进行适当报道。诉称的侵权文章与贺有利文章从内容、属性、体例、材料选取等具体表达方式上均不一致,是以不同的方式各自独立完成的作品,应当认定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被诉侵权文章没有侵犯贺有利的署名权。

综上,贺有利提出的农*海省委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上述理由,因农*海省委未构成对贺有利著作权的侵犯,因此青海日报社根据农*海省委提供稿件撰写的新闻报道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贺有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贺有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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