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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玮之煌**限公司与鹤山丽得电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江门市江海区玮之煌*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鹤山丽得电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门市江海区玮之煌*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广东*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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