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械**限公司、被告山东鸿*限公司和被告龙口市*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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