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鸿*限公司与被告三*限公司、被告烟*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鸿*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王**与莱州**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九**有限公司与陕西**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好**份有限公司与孙**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限公司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龙口市**限公司与山东鸿**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管理局与山东鸿**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口市**有限公司与山东鸿**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公司与伊索切**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