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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限公司与烟台市**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鸿*限公司与被告三*限公司、被告烟*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鸿*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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