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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限公司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淄川耀*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限公司、管*、中山市*璃制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淄川耀*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蒲水业,被告淄博*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李*,中山市*璃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马***参加诉讼。管*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淄川耀*限公司放弃对管立波、中山市古镇雄溢五金玻璃制品厂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原告淄川耀*限公司系第三人王*所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630092049.0)的使用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王*参加本案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淄博*限公司在第三人王*所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630092049.0)玻璃管(梅花)专利有效期内无偿使用该专利。

二、在第三人王*所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630092049.0)玻璃管(梅花)专利有效期内,被告淄博*限公司和原告淄川耀*限公司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玻璃管(梅花)相同产品在其各自销售商处实行统一销售价制度。(该统一销售价以淄川耀*限公司书面通知淄博*限公司的价格为准)。如一方违反一次,违反一方向对方支付赔偿款20万元。

三、被告淄博*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淄川耀*限公司10万元。

案件受理费10947.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淄*限公司负担5473.50元。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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