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限公司、被告淄**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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