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限公司与即墨**制品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制品厂与被告山东**限公司、被告青**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09)青民三初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查封原告即国用(1994)字第24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查封依法应予解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原告即国用(1994)字第24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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