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制品厂与被告山东**限公司、被告青**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09)青民三初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查封原告即国用(1994)字第24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查封依法应予解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原告即国用(1994)字第24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