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创**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创星环保**公司、华电宁**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东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嘉祥萌**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富隆**公司与上海上**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山东**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新康佳数码激光冲印图片社与广东易**技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吉**限公司与乔**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姜*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鹿泉志**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宝**限公司等与泰石**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临沂利**限公司与日照**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