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山东**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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