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隆**公司与被告上海上**限公司、上海人民**售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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