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萌山**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锣**限公司、山东郓**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萌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嘉*萌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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