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鹿*志诚**限公司、济南**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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