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崔**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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