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浩然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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