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限公司与被告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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