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莱芜**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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