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南**气有限公司、被告李**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嘉祥萌**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富隆**公司与上海上**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山东**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创**有限公司与邹平创**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姜*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限公司与中天**限公司、淄博阳**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恒**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与即墨**制品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