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崔**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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