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有限公司、刘**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沭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沭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临沭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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