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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众和恒业蜂**限公司诉青岛**有限公司、瑞安**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瑞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众和恒业蜂**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0)青民三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陈**,上诉人应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陈**及被上诉人众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众和公司在原审中诉称,众和公司系专利号为ZL00107864.X“一种蜂窝纸板全自动连续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0年6月30日,众和公司发现华**司使用专用于实施众和公司专利方法的蜂窝纸板全自动连续生产线设备,生产大量的蜂窝纸板。应**司未经众和公司许可,多年以来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专门实施众和公司专利方法的蜂窝纸板全自动连续生产线设备,两公司严重侵犯了众和公司的专利权,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司、应**司:1、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连带赔偿众和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8日,北京环森**备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蜂窝纸板全自动连续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2005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北京环森**备有限公司颁发了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00107864.X。

2007年4月13日,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北京环森**备有限公司变更为众和公司,北京环森**备有限公司与众和公司履行了相关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发文予以确认。

ZL00107864.X发明专利是方法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蜂窝纸板全自动连续生产方法,其特征是它包括以下步序:

[1]上纸、竖涂胶线,将芯纸(1)安放在纸架(18)上,用涂胶辊(2)在芯纸上竖涂胶;将面纸(13)装在机组上,

当所述的芯纸(1)为单卷纸时,竖涂胶后被送到步序[2];

当所述的芯纸(1)为两卷或两卷以上的多卷纸时,将各芯纸(1)竖向涂胶线后,还进行以下步序:

[1A]复合并烘干,将竖向涂胶的各芯纸(1)用复合辊(3)加以压实,复合成多层芯纸(A),并用烘干箱(4)加以烘干;

[1B]再次竖涂胶,将多层芯纸(A)用涂胶辊(5)再次竖涂胶,经夹送辊(6)送去步序[2];

[2]横向切条,将竖涂胶后的多层芯纸(A)用横切断刀(7)横向切断成多层芯纸条;

[3]压实收集,用压头(7A)将多层芯纸条压实粘接并收集在一起成连续的纸芯(B),所述压头(7A)可附于横切断刀(7)或切断运动机构上,随横切断刀(7)的下切运动而将连续纸芯(B)以脉冲方式压入该输送装置中,输送装置包括收集槽(8)和输送带(9),该连续纸芯(B)经收集槽(8)送出至输送带(9)后,进行纸芯拉开;

[4]纸芯拉开,将压实的连续纸芯(B)拉开成蜂窝纸芯,将压实收集的送入连续纸芯(B),经拉**(10)拉开成蜂窝纸芯(B1),该拉**(10)为二组,左端的转速比右端的转速低,以将连续纸芯(B)拉开;

[5]涂胶及面纸放纸,在蜂窝纸芯(B1)上或在面纸(13)上涂胶,将面纸(13)送入;

[6]复合预压,将送入的面纸(13)与蜂窝纸芯(B1)一起用预压辊(12)紧密压合成纸板材(C);

[7]烘干,将纸板材(C)通过烘箱(17)烘干;

[8]压平,将纸板材(C)用压平辊压平送出;

[9]切断,将送出的连续纸板材(C)用切断刀(14)切断为成品纸板(D);

[10]快速分开,将被切断的成品纸板(D)快速与连续送出的板材(C)分开,采用一套二组输送带(15),包括左端右端各一组输送带,左端的输送带比右端的输送带速度低,使被切断的成品纸板(D)快速与连续送出的板材(C)分开;

[11]收集,将快速分开的成品纸板(D)用收集车(16)收集送至库房。

应**司在其网站上发布蜂窝纸板全自动生产线产品介绍,介绍的产品型号有FBJD-12/1300A型、FBJD-12/1300B型、FBJD-12/1600A型、FBJD-12/1600B型、FBJD-12/1450A型等。

应**司在其网站上的产品说明栏中介绍了其设备的特性和工艺流程,使用其设备的工艺流程均是:多卷同时上纸→涂胶线→复合并烘干→横切→自动收集→纸芯拉开→纸芯涂胶→放面纸→面纸复合→冷压→烘干→压平→冷却→切断→收集。

华**司购买了应**司生产的FBJD-12/1300型蜂窝纸板全自动生产线,生产蜂窝纸板。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华**司实施的生产方法是否侵犯众和公司专利权;2、应**司是否侵犯众和公司专利权。

关于华**司实施的生产方法是否侵犯众**司专利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经当事人在华**司生产车间现场比对被控侵权物(即华**司利用应**司生产的FBJD-12/1300型蜂窝纸板全自动生产线生产蜂窝纸板的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众**司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双方的争议点在于:1、纸芯拉开;2、复合预压、烘干;3、快速分开等技术特征。原审法院作以下分析:1、纸芯拉开。经比对,众**司专利技术特征的内容是利用二组不同转速的拉开辊,左端的转速比右端的转速低,将压实的连续纸芯拉开成蜂窝纸芯。而该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的内容是左端采用固定的阻尼板,以阻止纸芯向前的移动速度,而右端设置一组拉开辊和有多个凸起的牵引条将纸芯拉开成蜂窝纸芯。原审法院认为,众**司专利技术的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二组不同转速的拉开辊,其左端的拉开辊的功能是限速,而右端的拉开辊的功能是拉开,其效果是将纸芯拉开成蜂窝纸芯。而被控侵权的相应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左端采用固定的阻尼板,其功能是限速,而右端的拉开辊和有多个凸起的牵引条的功能是拉开,其效果是将纸芯拉开成蜂窝纸芯。将两者的技术特征的内容相比较,尽管被控侵权方法技术手段将左端的拉开辊改为阻尼板,在保持右端的拉开辊的同时增加了牵引条,两者的技术构思是相同的,结果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达到了相同的效果,而上述被控侵权方法技术手段的替换,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故,该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众**司专利技术的该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等同。2、复合预压、烘干。经比对,众**司专利技术特征的内容是将送入的面纸与蜂窝纸芯一起用预压辊紧密压合成纸板材,将纸板材通过烘箱烘干。而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的内容是将送入的面纸与蜂窝纸芯一起用预压辊紧密压合成纸板材的同时对纸板材进行烘干,后又将纸板材通过烘箱烘干。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比众**司专利技术方法仅增加了“在复合预压的同时进行首次烘干”,被控侵权方法并未删除“复合预压后,纸板材通过烘箱烘干的工序”,并非一步到位,由二工序变为一工序。故,被控侵权方法是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即“在复合预压的同时进行首次烘干”,但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快速分开。经比对,众**司该专利技术特征的内容是采用左端的输送带比右端的输送带速度低的二组输送带将被切断的成品纸板快速与连续送出的纸板材分开。而被控侵权方法无此技术特征。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方法缺少、即省略了众**司专利技术中快速分开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是“一种蜂窝纸板全自动连续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其发明目的是将多工序的蜂窝纸板加工过程在一台机组上一次加工完成,众**司专利的目的就是全自动连续生产蜂窝纸板,基于其发明目的,在专利权利要求中,将送出的连续纸板材切断为成品纸板的工序完成后,其发明目的已经实现,因此,其后续的工序,即快速分开已经是在专利权利要求中不甚重要的技术特征,即对解决专利技术问题不起主要作用、不影响专利性的技术特征。故,华**司实施的被控侵权方法与众**司专利技术相比,仅省略了不甚重要的技术特征,两者构成等同。综上所述,华**司的行为侵犯了众**司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应**司是否侵犯众和公司专利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应**司生产蜂窝纸板设备并且在其网站上公布使用其设备的工艺流程,主观上有诱导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属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与华**司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数额。本案中,众和公司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因华**司、应**司侵权所受损失,或者华**司、应**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众和公司请求法定赔偿。原审法院根据众和公司专利权的类型,华**司、应**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规模、性质、情节,以及众和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酌定华**司、应**司赔偿众和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华**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众**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0107864.X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二、应**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用于实施众**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0107864.X发明专利生产蜂窝纸板的制造设备,并从其网站上删除介绍专用于实施众**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0107864.X发明专利生产蜂窝纸板的产品、工艺流程的内容。三、华**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众**司经济损失30万元。四、应**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众**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30元,众**司承担2766元,华**司、应**司连带承担11064元。众**司已预缴,华**司、应**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司。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华**司、应**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众和公司的诉讼请求。两上诉人主要理由如下: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比,缺少一项技术特征并且有两项技术特征明显不同。1、在快速分开步序中,涉案专利技术是采用左端的输送带比右端的输送带速度低的二组输送带将被切断的成品纸板快速与连续送出的纸板材分开,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无此特征。2、在纸芯拉开步序中,涉案专利技术是利用两组不同转速的拉开辊,左端的转速比右端的低,将压实的纸芯拉开成蜂窝纸芯。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在左端采用阻尼板,以阻止纸芯向前的移动速度,右端设置有多个突起的牵引条将纸芯拉开成蜂窝纸芯。3、在复合预压烘干步序中,涉案专利技术是将送入的面纸与蜂窝纸芯用预压辊先预压成纸板材,再经过烘箱烘干,是两道工序。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则是在将送入的面纸与蜂窝纸芯用压实辊紧密压合成纸板材的同时对纸板烘干,是一步到位。上述两项技术特征明显与被控侵权技术不同。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众和公司答辩称,争议的三项技术均与专利技术构成等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及答辩理由,本案应主要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快速分开、复合预压烘干及纸芯拉开等技术特征是否与涉案专利技术构成等同。本院对此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快速分开的技术特征。本院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快速分开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理由如下: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快速分开系众和公司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第10个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是将成品纸板快速与连续送出的板材分开,采用一套二组输送带,包括左端右端各一组输送带,左端的输送带比右端的输送带速度低,使被切断的成品纸板快速与连续送出的板材分开。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没有输送带这一装置,众和公司对该事实无异议,并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也没有其它装置实现快速分开的功能。所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快速分开的技术特征,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认为快速分开技术特征是在专利权利要求中不甚重要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也不影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实质上属于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从而否定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进行侵权判定。原审判决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纸芯拉开的技术特征。本院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纸芯拉开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不构成等同。理由如下:《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本案中,涉案专利采用的是两组转速不同的拉开辊拉开纸芯,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系一端采用的是阻尼板,阻尼板并不转动,仅起减速作用,另一端采用一组拉开辊和牵引条。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虽然也能把纸芯拉开,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但拉开辊与阻尼板这两个技术手段不同,技术思路不同,所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纸芯拉开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

综上,由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快速分开的技术特征,纸芯拉开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不构成等同,足以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所以,被控侵权行为未侵犯众和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应予纠正。华**司、应**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0)青民三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青岛众和恒业蜂**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19630元,由**岛众和恒业蜂**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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