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陈*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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