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许*、东阳*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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