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受兴家居饰品(厦**限公司与东**黄屋稳成五金制品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东坑黄屋稳成五金制品厂与被告受兴家居饰品(厦*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8)厦民初字第1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受兴家居饰品(厦*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受兴家居饰品(厦*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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