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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兴家居饰品(厦**限公司与东**黄屋稳成五金制品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东坑黄屋稳成五金制品厂与被告受兴家居饰品(厦*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28日以“现经双方庭外调解,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东坑黄屋稳成五金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东坑黄屋稳成五金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均由原告东莞东坑黄屋稳成五金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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