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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有限公司与淄博**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霍*诉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淄*建陶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受理后,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以本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我院作出(2008)淄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不服我院裁定,向山东*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民法院作出(2008)鲁民辖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我院于2008年7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霍*的委托代理人杨*、孙*,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鲍*,被告淄*建陶厂的委托代理人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以案件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00元,减半收取3900.00元,由原告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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