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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家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家*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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