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增中诉被告邳州市陈楼镇院许村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增中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增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增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增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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