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山德斯威精密*公司诉被告卜*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昆山德斯威精密*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昆山德斯威精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卜*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德斯威精密*公司撤回对被告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