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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等与泰兴市佳源新天地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等与被告泰兴市佳源新天地大酒店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等推选的诉讼代表人李*书红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泰兴市佳源新天地大酒店的经营者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李*等11人均为被告佳*新天地大酒店的员工,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并出具11张欠条。经原告等人的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发放工资,所以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发放拖欠的工资46983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拖欠工资是事实,对于欠条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同意在转让佳源新天地大酒店后偿还拖欠的工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等11人为被告泰兴市佳源新天地大酒店的员工,被告于2015年6月3日向原告分别出具了欠条。根据欠条,被告拖欠原告李*2015年4-5月份工资10357元,拖欠原告朱*2015年5月份工资2600元,拖欠原告石*2015年5月份工资2200元,拖欠原告戴*2015年4-5月份工资4853元,拖欠原告万*2015年4-5月份工资4400元,拖欠原告李*2015年4-5月份工资4000元,拖欠原告季*2015年4-5月份工资4400元,拖欠原告曹*2015年4-5月份工资5600元,拖欠原告尤*2015年4-5月份工资3080元,拖欠原告徐*2015年4-5月份工资4000元,拖欠原告黄*2015年5月份工资149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有被告于2015年6月3日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对欠条及欠款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泰兴市佳源新天地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工资4000元,偿还原告季*工资4400元,偿还原告万银兰工资4400元,偿还原告徐*工资4000元,偿还原告李*工资10357元,偿还原告曹*工资5600元,偿还原告朱*工资2600元,偿还原告戴*工资4853元,偿还原告石*工资2200元,偿还原告尤金兰工资3080元,偿还原告黄*工资14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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