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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春光与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光与被告鞠*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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