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光与被告鞠*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吴**与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倪*与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和平与陈**、季*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徐**与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泰州**公司、张**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泰州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吴**等与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鞠*(成)明与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鞠**与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