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肖*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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