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吴**等与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吴*等四十一人与吴金寿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泰曲民初字第0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金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江*行、南*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江苏*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曲民初字第06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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