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鞠*(成)明与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鞠*与顾*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泰*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泰宣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中国*苏*行、中国*省分行、中国*苏*行、中国*苏*行、中国*苏*行、邮政*苏*行、南京*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于2015年7月5日、同年9月10日两次至被执行人家中寻找其下落未果,同村村民及村干部均反映被执行人顾*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宣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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