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杭州*限公司之间劳动报酬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4年7月25日经杭州市余*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申请人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杭州*限公司支付给李*劳动报酬18678元(含2014年3、4月份工资5519元和2012年1月-2014年4月奖金13159元),于2014年7月31日前付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