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慈溪**派服装厂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慈劳人仲案字(2015)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慈溪市胜山镇意派服装厂要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325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650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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