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龚*与被执行*居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巢民一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巢湖*有限公司给付*工资18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巢湖*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巢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巢湖*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