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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象山天**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特别授权)胡宇波,浙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天*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明诉被告象山天*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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