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巢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方*与被执行*居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巢民一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巢湖*有限公司给付方*工资1146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巢湖*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巢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巢湖*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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