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龙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仲案字(2012)234号仲裁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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