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鲍**与威海**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2015)威*初字第298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抵押给山东慧*有限公司并被本院另案诉讼保全查封,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房产管理局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5)威*初字第2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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