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文登市保捷汽修厂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文登市保捷汽修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9098.6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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